港北区教育局关于依法注销伍路路教师资格的公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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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规定,现决定对伍路路作出注销其教师资格且终生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时间从刑事判决之日起。详细信息如下: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北区教育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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